元豪电厂脱硫石灰石粉14万吨高钙粗粉采购项目合同
- 2025-04-10
项目名称: 元豪电厂脱硫石灰石粉14万吨高钙粗粉采购项目合同
招标公司: 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贵州 黔西南
合同编号:
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
元豪电厂脱硫石灰石粉14万吨高钙粗粉采购项目合同
甲方(买方):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卖方):广西信永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
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经友好协商,就脱硫石灰石粉供应事宜达成以下条款。
一、品名、数量、基准价格及供货期
(一)品 名:脱硫石灰石粉(高钙粗粉)。
(二)供货数量:14万吨,具体需求和具体实际供应量以元豪电厂实际生产调度为准。
(三)基准价格
高钙粗粉:基准价 元/吨,其中不含税单价 元/吨,税额 元/吨;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厂运费、装卸费等。
(四)供 货 期: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9月30日止。
(五)当本合同当中的供货数量和供货期限满足其中一种约定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有权举行新的公开挂网采购。
二、规格指标
(一)粒径指标
序号货物名称粒径指标过筛率目数备注
1高钙粗粉≥0.5㎜≤15%35目筛用35目筛进行筛分,粒径0.5毫米过筛率小于或等于15%
≤4㎜≥99%6目筛用6目筛进行筛分,粒径4毫米过筛率大于或等于99%
(二)质量指标
序号石灰石成份单位数量
1CaCO3%≥90
2CaO%≥50.8
3MgO%<2.86
4SiO2%<2.59
5水分%≤1.5
以上包含但不限于上述品质要求,未做规定的指标适用国家或行业标准。
三、考核指标
(一)粒径考核指标
1. 用35目筛进行筛分,粒径φ≥0.5㎜的石粉粒过筛通过率≤15%,若>15%,此批次每上升1%,扣减1元/吨。
2.用6目筛进行筛分,粒径在φ≤4mm的石粉粒过筛通过率≥99%,若<99%,此批次每下降1%,扣减1元/吨。
(二)质量考核指标
1.碳酸钙(CaCO3)≥90%。若<90%的,甲方拒收,如已入库的,由乙方负责清理,产生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2.脱硫石灰石粉成分
氧化钙(CaO)、氧化镁(MgO)、二氧化硅(SiO2)、水分各项指标要求不符第二大点第(二)小点要求的,将按照以下方式进行考核:
2.1 若CaO、MgO、SiO2每项指标每偏离1%的,每项结算单价累计扣罚3元/吨,若单项指标偏离>5%的,甲方将终止本合同;
2.2 水分≤1.5%,若>1.5%的,此批次超出部分按实际到厂验收数量1:1扣除。
四、数量核定及质量验收
(一)数量核定:以甲方汽车衡计量重量为准,净重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单位:吨)。
(二)采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石灰石粉来料每车进行取样。
(三)制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制样,每车取样。高钙粗粉15车抽查一个样,每天做一个综合样;每个综合样应制备二份标样,一份用于化验,另一份封存在甲方样品存放间。
(四)化验: 由甲方化验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化验,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月化验结果并以此作为当月货款结算依据。
五、结算及付款方式
(一)结算方式:以自然月作为一个结算周期,甲方根据实际进粉量及验收结果,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出具结算单,双方核对结算单确认无误后签字盖章,随后乙方应于5个工作日内开具全额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方。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增值税税率变化的,双方根据变化情况调整增值税税额。乙方未按约开具发票的,甲方有权拒不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二)付款方式:先货后款,自甲方收到乙方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
六、保证金
为保证合同的执行力,乙方应在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至截止日前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人民币:贰拾捌万元整(¥280000.00),逾期不缴,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合同全部义务履行完毕后,甲方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注:每1万吨收取2万元保证金)
七、质量争议解决处理方式
(一)乙方如对甲方化验结果有异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在知悉化验结果后5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重新复核或将甲方留存的备样提交到双方认可有石粉质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偏差在国家规定允许范围内的,以原检测结果为结算依据,双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测结果偏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以复检结果为结算依据,双方无条件予以认可,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二)乙方在知悉化验结果5日内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可甲方化验结果,超过5日对甲方化验结果提出异议的,甲方有权不予受理。
八、供货及运输要求
(一)供货要求
1.乙方必须确保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提供满足甲方要求的石灰石粉,不拖延石灰石粉运送及装卸。
2.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货物的供应、装卸和供货数量的确认等工作。
3.乙方应保证石灰石粉的供应,并满足甲方生产需要。
4.乙方接甲方通知后4小时送货到厂,未接到通知送货的,甲方拒绝收货,节假日期间的供货计划乙方须服从甲方的安排,特殊情况下,乙方接到通知后2小时内必须送到。
5.每天的具体发运时间和发运数量需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
(二)运输要求
1.乙方承运车辆和驾驶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得相关合法的证件并审验合格,按照当地路政及环保部门要求办理相关石灰石粉运输手续,具备汽车运输石灰石粉的各项条件。如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环境污染或超重等执法部门明令禁止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与甲方无关。
2.乙方出车前应进行详细检查,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石灰石粉受潮、变质或受到污染。
3.乙方应制定相应措施,控制运输车不发生漏、撒粉,已造成漏撒粉的,必须及时清理处理。
4.乙方负责甲方厂区卸货,乙方需得到值班辅控运行人员的许可后乙方可进行卸粉操作,在厂区卸料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对粉尘进行控制,避免漏灰、飞灰污染环境,不得在厂区内外造成环境二次污染,危害现场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每完成一次卸料,必须及时清扫处理。
5.乙方应爱护甲方石灰石粉卸货区域的所有设备和设施,如有损坏,必须照价赔偿。如因设备和设施损坏影响甲方正常生产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如乙方拒不赔偿以上损失的,甲方有权在乙方结算时应得货款中扣除相应的赔偿金额。
6.乙方运输车辆在石灰石粉厂装车、运输路途中和入厂卸车环节中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经济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7.其他未提及事宜乙方均应遵照甲方制定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九、权利和义务
1.乙方运输车辆到达甲方厂区后,甲方负责指定具体的卸粉地点,乙方自行安排卸货。
2.甲方有权按照国家和电力行业及甲方有关安全生产、劳动职业卫生的法规及制度对乙方人员和设备在生产区域内的作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并通过扣款的形式对乙方的违规行为进行约束。
3.甲方有权追讨因乙方运输、操作人员违反有关安全规定和作业程序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和标准对作业区内的工作人员和设备设施进行严格管理。
5.乙方无条件执行甲方有关安全文明生产的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甲方可根据这些文件和制度对乙方进行考核。
6.乙方进入现场工作时,只能在卸粉范围内工作,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工作区域。
十、货物权属的转移
1.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送货至甲方厂区内,甲方暂时接收进行取样化验,化验结果作出之前,货物的所有权仍归乙方享有,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2. 甲方化验完成时,若化验结果证明货物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视为甲方自接收货物时已确认收货,并取得货物所有权;若化验结果证明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则甲方及时将化验结果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及时组织退货,若乙方不按要求退货的,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仍由乙方承担。
十一、送达条款
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以书面形式发送至本合同约定载明的送达地址。一方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信息/电子送达信息的,应当在变更后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保密条款
各方因履行本合同从另一方获取或知悉的业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指标、供应数量、价格、银行账户等相关信息,以及客户和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等)均为保密信息,除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求披露或法律另有规定外,合同任何一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及合同终止两年内均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其内容。因一方泄密而致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泄密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泄密方相关法律责任。
十三、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乙方单方面毁约或拒不履行原合同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乙方已供货但未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甲方给予进行结算时,有权扣除等值货物价值作为本合同履约保证金。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对乙方依照罚责 进行处理或终止并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由此所造成甲方的经济损失:
1.乙方供应的产品质量达不到约定质量的要求,其违约责任与处罚按合同约定为准。
2.因使用乙方不合格产品造成甲方设备损坏或停产的或甲方遭到环保部门处罚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该损失费用。
3.因乙方原因未按甲方生产调度下达指令进行供应石粉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逾期供应超过24小时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甲方实际经济损失。如遇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十四、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其它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未尽事宜或如遇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如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以签订补充协议的方式确定。
十六、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甲乙双方盖章且经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订之日起生效至本合同供货数量结束、验收完毕、货款结清为止。
十七、合同壹式陆份,甲乙方各执叁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买方)乙方(卖方)
单位名称:黔西南州元豪投资有限公司单位名称:
地 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万屯镇贡新村郑鲁万工业园区内地 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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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义城西支行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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