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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安新区公安局贵安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服务质疑公示

  • 2026-03-23

项目名称: 贵安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服务质疑公示

招标公司: 贵安新区公安局

采购标的物: 视频监控服务

项目地区:贵州 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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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QZ 项目名称:贵安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服务

品目编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QZ001 品目名称:贵安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服务

采购代理:中科经纬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贵州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19号新华苑B幢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限定服务器采用ARM架构CPU,并设置CPU芯片厂商公章承诺要求,排除了其他通过国家安全可靠测评的国产CPU技术路线,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事实依据:1、附表2-5:存力服务清单,第1项“视频存储”技术参数:“3、存储节点资源采用国产化ARM架构处理器,单颗处理器核心数≥32核,主频≥2.6GHz;”附表2-5:存力服务清单,第2项“图片存储”技术参数:“2、单存储节点资源采用国产化ARM架构处理器,单颗处理器核心数≥32核,主频≥2.6GHz;”附表2-6:算力服务清单,第1项技术参数:“2、所提供算力采用集中池化架构,提供不低于4200物理核当量,主频≥2.6Ghz的ARM架构算力资源以支撑当前算力服务;”评分办法,供应保障承诺(2分):“为保障货物能按时交付,要求提供服务器CPU芯片供应保障承诺函并加盖CPU芯片厂商公章,提供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2、强制限定ARM架构,排除其他合法合规的国产CPU技术路线,构成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国家信创体系建设明确支持海光(C86架构)、兆芯(X86架构)、龙芯(LoongArch架构)、申威(SW64架构)、鲲鹏(ARM架构)等多技术路线并行、公平竞争。3、经查阅采购需求文件,本项目涉及视频存储、图片存储及算力服务,属于通用服务器应用场景。ARM架构并非服务器领域唯一或最优选择,海光、兆芯、龙芯、申威等架构同样能够满足视频存储、算力服务的性能需求。强制限定单一架构,会降低竞争充分性、增加项目成本与技术风险,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4、采购文件要求提供“服务器CPU芯片供应保障承诺函并加盖CPU芯片厂商公章”,这实质上是变相要求投标人取得厂家的授权或背书,违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5、将ARM架构与CPU芯片厂商公章要求组合使用,目前国产化ARM架构服务器CPU的主要供应商为华为鲲鹏,而其他国产CPU厂商(海光、兆鑫、龙芯、申威)均不采用ARM架构。这意味着,投标人若想同时满足ARM架构要求和CPU芯片厂商公章要求,必须获得华为鲲鹏的盖章承诺函,且无法使用其他任何国产CPU路线。这种设置实质上将潜在投标人限定为与华为鲲鹏存在合作关系的少数企业,违反采购公平竞争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2:评分项企业实力设置的两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结合该组合以及采购需求唯一指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构成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指向性,严重违反招标公平原则。

事实依据:1、采购文件评分表设置“(1)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2)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3分;(3)供应商具备面对突发情况时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提供经工信部打分认定的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资质文件,得5分,提供其他类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的得2分。”2、国内同时具备基础和增值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仅有三大运营商(移动、电信、联通)以及广电,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电信运营商的经营模式具有鲜明的属地化特征,各省运营商公司负责所属地区业务,仅在所属地区具备相应资质、服务能力和服务团队。3、结合质疑事项1要求至少3000点位查勘和规划图以及采购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480平方公里,95个村居,新增7432路,纳管3800路、在线率不低于98%等要求,这些要求意味着,进一步强化只有在贵州本地已设有常驻服务机构、具备成熟本地运维体系的供应商才具备履约能力。4、结合以上内容以及本项目服务地点为贵安新区。这意味着只有在本地区已设有常驻服务机构、具备成熟运维体系的供应商,而且具备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才具备履约能力。同时满足以上要求的供应商,仅贵州电信一家。这构成了直接排他性保护,严重局限竞争范围,助长暗箱操作风险,损害了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招标公平、公正原则。

法律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获准跨地区经营基础电信业务的公司在一个地区不能授权两家或者两家以上公司经营同一项基础电信业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质疑事项3:评分项设置的现场查勘评分要求不合理,其工作量与招投标时间严重不匹配,实质上是要求供应商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巨量现场作业,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

事实依据:1、评分表现场查勘评分中“对于本项目涉及的贵安新区公共安全和社会事务布控点位各供应商自行查勘(一)点位清单中,每个点位需提供以下内容:点位名称、监控类型、像素、安装数量、安装方式、是否立杆/立杆类型、立杆数量、杆塔参数、监控箱数量、取电位置等。(本项目满分5分)1.提供3000个点位及以上得5分;提供2000个点位及以上得3分;2.提供1000个点位及以上得1分;3.提供1000个点位以下或不提供不得分。(二)提供点位布局规划图,需体现圈层规划设计:(本项满分5分)(1)提供贵安新区全区域的整体规划图,得2分;(2)针对贵安新区核心八大区域(贵安樱花园、北斗湾开元酒店、马场科技新城、市民中心、华为云数据中心、东盟国际会议中心、马场科技新城、科创城)分别提供详细的点位布局规划图,并用文字说明存量监控、车卡、新建监控的规划。提供不足2个区域的不得分,每增加一个区域的规划图与规划说明得0.5分,满分3分。”2、本项目涉及贵安新区直管区480平方公里,覆盖范围极广,要求供应商自行查勘并提供以下信息:点位名称、监控类型、像素、安装数量、安装方式、是否立杆/立杆类型、立杆数量、杆塔参数、监控箱数量、取电位置等。按满分标准,需完成至少3000个点位的上述信息采集。根据实践,一个点位的现场踏勘平均需要时间:到达现场时间(预估车程10分钟)、现场勘察与测量(30分钟)、拍照记录(10分钟)、数据整理与记录(10分钟)。单点位平均耗时约60分钟。按此测算,3000点位×60分钟=180,000分钟=3,000小时,假设投入10人团队连续作业(每天8小时),需37个工作日。本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布至投标截止20余天,且上述预测时间未包含:①数据整理、制图、方案编制时间;②八大区域规划图及详细说明的编制时间;③天气等不可抗力因素。要求投标人在如此短时间内完成至少3000点位的现场踏勘并出具相关详细方案,时间与工作量严重不匹配,在客观上不具有可行性。3、自行查勘是将现场踏勘的责任和风险完全转嫁给供应商,且不同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深度、准确性完全不同。对于在贵安新区已有存量业务、熟悉当地情况的供应商,其可能已掌握大量点位信息,甚至无需现场踏勘即可完成填报;而对于外地供应商或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则必须在20天内从零开始完成巨量现场作业。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不同供应商处于完全不同的起跑线上,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待遇。4、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提供3000个点位以上的详细信息,这实质上是将工作量等同于质量,以数量论优劣。即使某个供应商仅提供500个精心挑选、布局科学的核心点位,并附上高质量设计方案,也无法获得任何分数;而另一供应商即使提供3000个质量低劣、随意填写的点位,仍可获得满分。这种以数量论优劣的评分方式,实质上是将供应商是否具备本地存量资源、是否已在本地长期经营作为加分依据,而非评价其履约能力和技术方案质量,这种评分机制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择优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请求:1、修改或删除不合理的“点位查勘和规划”评分项,建议调整为统一组织现场考察,确保所有供应商在同等条件下获取信息,延长投标期限,给予充足时间完成方案编制,将评分标准从“数量叠加”调整为“方案质量评价”,设置明确的、可量化的评价维度。2、立即删除评分表中关于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排他性条款。就该项条款的设置的背景、依据,向我方及所有潜在投标人作出书面、公开的合理解释,以及核查招标人与贵州电信之间是否存在违反招投标法规的利害关系或串通行为。3、将CPU指标修改为“采用符合国家安全可靠测评要求的国产CPU,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明确CPU型号、物理核心数、主频等参数”,不得限定具体架构。4、删除供应保障承诺的加盖CPU芯片厂商公章的要求。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司于2026年3月13日收到你司提出的质疑函后,立即对质疑事项进行调查,现回复如下: 回复质疑事项1:贵公司提出采购文件限定服务器采用ARM架构CPU,并设置CPU芯片厂商公章承诺要求,排除了其他通过国家安全可靠测评的国产CPU技术路线,违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答:采购人在选择ARM路线是基于业务的实质性需求,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一、技术要求(功能和质量)”中,已经明确提出“纳管服务需求”,在纳管服务要求中明确写明“目前贵安新区社会视频资源存量视频监控点位数量不少于49231路,来源主要有已有公共区域视频(纳入雪亮工程)5424路、平安黔哨(存量)10460路、已有公共区域视频26155路、贵安新区中小幼存量7192路,本次采用本次视频汇聚连通原有存储平台,获取和调用视频数据的方式,形成存量的汇聚。对于已经建设、支持GB/T28181-2022标准且具备网络环境的视频资源进行接入纳管。主要将视频、图像数据纳入本次服务提供的视频汇聚节点中,除校园部分需存储扩容的监控外,其余路数保障数据的调用能力。纳管后的存量监控可在汇聚节点进行统一调度、管理,并按使用单位及人员进行分级分权使用。按照业务推进要求,服务期三年内按照上述总量的逐年推进纳管,第一年纳管数量占比20%,第二年纳管数量占比40%,第三年纳管数量占比40%。”在本项目开展前,贵安新区公安局因贵安新区的发展需要,通过正规招标采购程序已经陆续建设了部分视频平台并投入使用了ARM架构路线的算力、存力设备;为了保障与已建设的算力、存力设备之间的管理、兼容、数据互通,故继续使用该技术路线,防止因为技术路线不同带来额外的交付风险已经给本级财政造成不必要的额外支出。本项目在计划采购前,采购人已对采购标的功能质量结合采购区域现在的实际情况对采购标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并组织专家对需求进行了论证,国内有多个能够实现ARM路线生产制造CPU的厂商。如华为鲲鹏、天津飞腾、平头哥倚天、鸿钧微电子、熠知电子等。因此不违反采购公平竞争原则。关于评分标准部分要求提供CPU芯片厂商公章承诺的要求是基于采购人在采购前对本项目做市场调研时发现由于受国际形式的影响,CPU、内存等核心部件,底层芯片产能断崖式紧缺,市场价格波动较大,为了保障本项目后续能够按时交付,业务按时上线,即要求服务器供应商提供加盖CPU芯片原厂公章的供应保障承诺函,并非像贵公司说陈述那样通过设置CPU芯片厂商公章承诺来排除了其他通过国家安全可靠测评的国产CPU技术路线,并且CPU芯片厂商公章承诺函,不是资格条件,仅是本项目的评审因素,并未违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也未违返《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故质疑事项不成立。回复质疑事项2:贵公司提出评分项企业实力设置的两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具有明显的倾向性,结合该组合以及采购需求唯一指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构成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与指向性,严重违反招标公平原则。答:经采购人进一步核查,为保障项目能有效及更合规的开展,响应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促进公平竞争的号召,进一步扩宽供应商参与门槛,原采购文件要求:“(1)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2分;(2)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3分;(3)供应商具备面对突发情况时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提供经工信部打分认定的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资质文件,得5分,提供其他类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5分。备注:需提供上述(1)-(3)项证书复印件加供应商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现修改为:(1)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也可提供承诺函,承诺如果有幸中标,能具备自行协调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网络服务的能力,保障项目的正常开展,由于对接网络服务所额外产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承诺函格式自拟);本项满分2分;(2)供应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得3分;(3)供应商具备面对突发情况时的应急通信保障能力,提供政府部门颁发的应急通信一类保障队伍资质文件,得5分,提供其他类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的得4分,不提供不得分。本小项满分5分。备注:需提供上述(1)-(3)项证书复印件加供应商盖公章,未按要求提供的不得分”回复质疑事项3:投标人提出评分项设置的现场查勘评分要求不合理,其工作量与招投标时间严重不匹配,实质上是要求供应商在极短时间内完成巨量现场作业,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答: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时间为20个日历日,招标公告是在2026年3月6日发布的,开标时间为2026年3月27日,已经满足《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的法定时间,贵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开展现场踏勘工作,并且本项目第一次发布采购需求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发布采购需求时已经公示了全部需求内容。关于贵公司在质疑内容内所提到的关于工作量的时间的安排,仅仅只能说明这是贵公司的内部管理进度,在需求公告及招标公告发布至今,贵公司并未实际的向采购人提出过踏勘需求,无任何的有效证明时间不足的佐证材料;关于贵公司所陈述的“自行查勘是将现场踏勘的责任和风险完全转嫁给供应商;答:首先要求自行查勘是基于,现在政府为了规避泄露投标人信息的情况,所有参与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开标截至时间前,采购人都无法知悉,只能是潜在投标人在知晓本项目以后自行联系采购人,采购人才能配和潜在投标人完成踏勘,第二,贵公司所提到的不同供应商获取信息的渠道、深度、准确性完全不同。对于在贵安新区已有存量业务、熟悉当地情况的供应商,其可能已掌握大量点位信息,甚至无需现场踏勘即可完成填报;而对于外地供应商或新进入市场的供应商,则必须在20天内从零开始完成巨量现场作业,这种制度设计导致不同供应商处于完全不同的起跑线上,构成事实上的差别待遇的情况;答:本项目挂网前已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代理机构组织过专家论证,不存在差别待遇的情况,第三,关于贵公司所提到的评分项要求供应商提供3000个点位以上的详细信息,这实质上是将工作量等同于质量,以数量论优劣。即使某个供应商仅提供500个精心挑选、布局科学的核心点位,并附上高质量设计方案,也无法获得任何分数;而另一供应商即使提供3000个质量低劣、随意填写的点位,仍可获得满分。这种以数量论优劣的评分方式,实质上是将供应商是否具备本地存量资源、是否已在本地长期经营作为加分依据,而非评价其履约能力和技术方案质量,这种评分机制完全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平、择优的原则。答:本项目共要求了7432个点位,要求提供点位图仅有3000个点位,不到本项目2/3,因此本项目要求提供3000个点位和布局规划图是本项目的实际需求,且采购人要求的打分部分的点位图和布局规划图只是为了让潜在投标人佐证有调研规划完本项目的实力,并不存在贵公司所说的实质上是将供应商是否具备本地存量资源、是否已在本地长期经营作为加分依据的情况;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特别提醒:贵公司在本次质疑时所引用的法规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本次项目为政府采购,适用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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