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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2025年10月液碱采购招标

  • 2025-10-21

项目名称: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2025年10月液碱采购招标

招标公司: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液碱

项目地区:贵州 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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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液碱 采购 招标 文件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拟对 2025年10-11月 液碱进行招标 采购, 现 公开 请符合条件的 供应 商参与 投标 竞价 。

第一条 合同期及交货时间: 合同执行期为业务确认函签约之日起至 2025年11月30日,汽运到厂的液碱以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 公司汽车衡计量时间为准 。

第二条 投标方式及时间要求:

1、 为保证 投标 竞价 的公正性和保密性, 投标 竞价 采取统一时间段报价 , 请将 投标 报价函盖章扫描后发到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稽核部邮箱 hjlyjhb@163.com 或将密封 投标 报 价 函 送到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稽核部 ,投标 报价 函 发到业务员邮箱视为无效报价。 首次参与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液碱 投标竞价的单位需在报价截止前,将入围资格申请审查文件(详见附件一)扫描件与投标报价函扫描件分为 2个文件夹压缩包,(注意:如入围审查资料与报价资料打成一个压缩包为无效文件,废标。)一并发送至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稽核部邮箱 hjlyjhb@163.com 或将 文件 密封送到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稽核部 , 投标邮件命名规则为: “报价公司名称 +2025年10-11月 液碱投标函 ”,如投标单位未按要求发送邮件,由此导致的不良后果将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 已纳入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系统的不需提供资格审查文件。

2、 投标报价截止时间: 202 5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10:00 前; 商务部联系人: 刘苏敏、 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3、 本次投标采 用多轮竞价、低价入围的方式进行采购,不议价。 即招标单位对每轮报价按从低到高排序,每轮报价 淘汰部分高价投标 单位,同步向入围投标单位发出报价邀请,进入下一轮次投标的单位结合自身的资源组织情况进行报价 。 投标单位在竞价阶段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每轮报价中对报价及可供数量进行调整,每轮次报价调整不得高于上一轮次, 请各投标单位谨慎 报价。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只能在同一标段中报价一次; 不接受联合体 投标 申请 。 供货期内,各投标单位可供数量不得低于 折百 600吨,否则将视为报价无效。

4、 评价排序规则:同一标段中报价低者优先; 若在数量分配最后阶段时出现相同报价的数量总和超过最后剩余分量的情况,按华锦公司供应商评分分量,优先分量评分高的供应商;如供应商评分相同,则以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为准,按先报先得原则分量。 中标单位确定后,相关结果将以电子邮件、电话、微信、 QQ等方式及时 通 知所有参与竞价供应商, 并通过以上方式发送《中标确认函》给中标单位。

5、报价注意事项:

( 1)投标单位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变化的风险,价格在合同执行期(交货期)内不得因液碱市场变化而变动。报价的数量、价格应已包括交货期间液碱调运至交货地点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报价应全部采用人民币表示。

( 2)本次液碱招标采购,要求投标单位按我公司制定的时间段填报到货数量。各投标单位请报最大可供货数量( 投标单位可供数量不得低于 折百 600吨,否则将视为报价无效。 ),中标后 必须保证资源的落实 ,安排好运输 ,保障每日均衡发货 。

( 3)投标报价时请明确生产厂家品牌名称。中标单位供货过程若因其他原因需更换其他厂家的液碱,要提前向招标单位提交申请,说明情况,作出相关承诺,经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发货,随货必须提供产品质量证明书,否则招标单位不予接受货物,造成的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 4) 报价有效期:不短于 投标 竞价采购 日期后十天 。

( 5)如遇特殊情况,招标单位将与中标单位协商保留液碱车辆在厂内作为金属镓工序外部库存,由此产生的押车费用,将摊进入单价结算。押车期间为了保障人员安全,供货车辆停放至招标单位指定地点后,司机押运人员离厂。接通知后再行过磅卸货并请相关部门进行押车时间确认签字。

( 6)投标单位如能提供生产厂家对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的销售独家代理函,可作为加分项,优先考虑。

第三条 质量标准: 按 GB209-2018IL标准技术标准执行,NaOH≥50% 。

第四条 首次投标的 供应商资格:

首次参与投标供应商 需为工商注册三年以上、注册资金在 500万元(含)以上的液碱生产企业或液碱经营企业 ,需具有相关资质条件,能够遵守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液碱竞价规则及具有履行合同能力;同时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 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冻结、接管、破产状态,没有发生过向竞价单位行贿等廉洁问题,没有被中铝股份有限公司及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列入黑名单企业。

(一) 初次报名参与投标的单位,需在投标报价时同步提供入围资格审查文件(附件一),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准入申请函、申请人基本情况表、承诺函。

2、投标单位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以上需加盖本单位公章。生产企业还需提供 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3、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法人章效力证明文件需盖本单位公章、法人章、法人签字;投标单位被委托人授权委托书需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签字;投标单位收款账户确认函,需盖本单位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4 、投标单位 参与华锦公司投标前三个月内 与 液碱生产企业 签订的 购销合同复印件 , 与对应的业务至少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以上资料 需 加 盖投标单位公章 。

5、投标单位近3 个月销售给用碱终端企业的业绩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销合同、对应合同的至少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业绩合同文件和发票中的买方名称、货物名称、数量等关键信息必须清晰可鉴,且均需加盖投标单位公章。注意:招标单位在定量时将参考投标单位近 3个月的业绩能力,特别是在贵州省供货的情况,来制定采 购方案。

6、供应商缴纳投标保证金后的相应凭证。

注意:以上 6项 入围审查文件必须全部按要求提供,并确保所提供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将无法通过投标资格审查。

7、其他补充说明资料。

(二)投标单位缴纳保证金达人民币 10万元及以上方可参与所有投标报价,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保证金的投标单位报价视为无效报价。投标单位缴纳投标保证金后将相应凭证发送至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苏敏;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微信同号;缴纳账户信息见保证金条款)。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 202 5 年 10 月 22 日上午 10:00 前。 液碱生产企业可免于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五条 合同要求 :

(一) 投标 单位在接到 中标 通知后,应在 招标单位要求的时间内 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到指定地点, 按照 业务确认函与 公告合同范本, 与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签认《 业务确认函 》 与《 液碱 买卖合同 》 。

(二)如 中标 单位未按 招标单位 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时间 签认《 业务确认函 》 与《 液碱 买卖合同 》 , 招标单位 有权取消 中标 单位资格, 同时罚没中标单位缴纳的 10万元(壹拾万元整)投标保证金; 由此 给招标 单位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单位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且还将被纳入中铝股份公司与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黑名单 。

(三)签订合同时请提供 中标 单位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首次合作的中标单位还需提供采购招标函中 “第四条、 投标供应商资格第(一)条 ”中要求的所有资料。

(四)华锦 公司 建立健全供应商综合评价体系,对供应商的诚信度、履约能力、资源控制程度、廉政建设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到 液碱 采购中。

第六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 和费用负担 : 汽车槽车散装运输至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指定地点,车板交货;运费中标单位承担。

第 七 条 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

标的物净重结算数量以 招标单位 进厂检斤计量数量和分析化验浓度进行折百计算的结果为准。交货数量的合理损耗及磅差为 ±3‰,浓度差为±2‰,在此范围内的差异,以 招标单位 的数据为准。超出此范围的差异,双方分析原因,如无异常,原则上各承担 50%。对因冰冻天气或其他特殊原因引起的双方结算数量出现严重偏差,双方协商处理。

第 八 条 交(提)货方式、地点 :

1、 中标单位 负责将标的物运至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厂区或 招标单位 指定地点,车板交货。

2、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前由 中标单位 承担,交付之后由 招标单位 承担。

3、 中标单位 交付标的物时应随货向 招标单位 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和送货单,如不提供, 招标单位 可拒绝收货。 招标单位 收货的,不视为 招标单位 对 中标单位 交付的标的物质量无异议。送货单上应明确注明 中标单位 名称并加盖 中标单位 公章或业务专用章。如 中标单位 加盖业务专用章,则后续 中标单位 不得再对业务专用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 中标单位 必须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第 九 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 :

1、货到 招标单位 现场,由 招标单位 按照 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标的物进行检验验收。 招标单位 对标的物的质量、数量等有异议时,由 招标单位 向 中标单位 发出异议的书面通知。 中标单位 应于收到 招标单位 异议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回函并做出处理,否则视为默认 招标单位 提出的异议。

2 、在 招标单位 对 标的物 的质量进行检验验收中 , 发现 标的物 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 中标单位 自费负责更换或补充,直至经 招标单位 检验验收合格。

第 十 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 :

1、全部货到经 招标单位 检验验收 后 , 招标单位 向 中标单位办理 结算。 中标单位 向 招标单位 出具结算额税率为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 招标单位 向 中标单位 付款;

2、付款方式:电汇、电子承兑不限。 此条款不能作为 中标单位 对标的物质量的免责条款。

3、 结算时 供货 方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须真实合法,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 供货 方承担。

第十 一 条 违约责任 :

1、如 中标单位 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合格, 招标单位 除可选择退货或要求更换质量合格的标的物以外,同时 中标单位 还应向 招标单位 支付合同总金额 10%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给 招标单位 造成损失的, 中标单位 还应赔偿 招标单位 所受损失。

2、 招标单位 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 中标单位 逾期交货的行为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每日按逾交标的物总价的 0.3%向 招标单位 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因逾期交付标的物给 招标单位 造成损失的, 中标单位 还应赔偿 招标单位 所受损失。

3、 中标单位 运输车辆进厂后一经发现人为放水(车辆发生临时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因素除外),按所运输货物的单价作扣罚 10吨的处理,并将该运输车辆列入黑名单。

4、 中标单位 在供货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量、 均衡 供应,同时合同约定供货期内须确保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如 中标单位 未能按进度完成供货, 招标单位 有权对 中标单位 欠进度量进行考核,考核标准参照合同完成率考核细则;同时如因 中标单位 未能按期供货,而导致 招标单位 外购补量, 招标单位 有权要求 中标单位 承担由此产生的双倍价差金额,并停止合同的执行。该考核款 招标单位 有权从 中标单位 的货款、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

5 、 中标单位 在供货期内应按照合同约定足量供应, 105% ≥ 合同完成率 ≥95%,可按合同约定进行正常结算。如未能完成,70%≤合同完成率<95%,对未完成部分,每吨扣减 5 0元后进行结算;50%≤合同完成率<70%,对未完成部分,每吨扣减 10 0元后进行结算;合同完成率<50%,不结算。欠量部分是否还需要补交,由 招标单位 决定。因不可抗力、道路运输受阻、 招标单位 未及时卸货等因素造成延迟交货的情况除外。

6 、如因自然气候、行业政策和 招标单位 消耗波动等原因,造成 中标单位 不能按期交货, 中标单位 应书面提交延期交货计划,经 招标单位 业务部门确认后,可按照计划延期交货。同时延期交货将纳入 招标单位 对 中标单位 交货能力评价考核。如在延期内 中标单位 按时完成交货,视为按合同完成交货,双方正常结算付 款 ;如在 招标单位 确认的 延期 范围 内 中标单位 仍旧未能按时完成交货, 招标单位 有权根据最终供货情况,对 中标单位 逾期交货的行为进行考核。考核标准为:每日按逾交货物总价的 0.5%向 招标单位 偿付交货的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5% 。该考核款 招标单位 有权从 中标单位 的货款、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

7 、如 中标单位 因标的物市场价格变化,而未能按期供货,导致 招标单位 外购补量, 招标单位 有权要求 中标单位 承担由此产生的双倍价差金额,并停止该份合同的执行。该考核款 招标单位 有权从 中标单位 的货款、保证金中予以直接扣除。

第十二条 廉政要求:

1、 在合同履约过程中,招标单位或现场人员故意刁难出卖人明示或暗示要求请吃拿卡要、休闲娱乐活动、有索贿、索取礼金礼物、有价证券等行为的,中标单位须及时向买受人监察部门进行举报,举报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电子邮箱:hjlyjhb@163.com。

2、 严禁中标单位以任何方式向招标单位人员赠礼金礼物、有价证券、各类消费卡、私下安排商务宴请、休闲娱乐、给予回扣、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等违法违纪活动。如果发现中标单位在履约过程中有上述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招标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因解除合同给招标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中标单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证金:

1、投标单位每次投标均需确保在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账上存有人民币 10万元整(壹拾万元整)的投标保证金,中标后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执行结束后的剩余履约保证金自动转为投标保证金。履约过程中发生扣除投标保证金的,在新一轮投标前投标单位须补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壹拾万元整)后方可继续参与投标报价。

2、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以往合同尾款,但需投标单位书面正式申明该尾款所属合同、具体金额、转为投标保证金与履约保证金的申明,加盖公章;也可采用现汇,只接收银行汇款,不接收现金。

3、如投标单位中标后1个工作日内不予确认相关业务,或确认后经招标单位催告仍不签订合同,或 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 单位 提出 其他 附加条件 作为合同签订的前提, 招标单位将有权罚没全款保证金 10万元(壹拾万元整),同时暂停该供货商的投标资格,由此 给招标 单位 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 单位 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 赔偿。

4、 签订合同后,该保证金自动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如中标单位未能按照招标单位要求按期、按质供货,招标单位有权根据招标函或合同中违约责任的约定,从 10万元(壹拾万元整)保证金中扣除中标单位的违约金,且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手段,追究中标单位的违约责任;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以以往合同尾款作为保证金的,经投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可解除投标保证金锁定;以汇款作为报价保证金的,后续不再参与投标,投标单位可提出书面申请,保证金不计息原路退还。

5、开标日前保证金应到账,否则视为废标。

6、保证金应通过投标人对公账户支付至如下账户: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开户行:工行白云支行,账号:240200查看完整信息

第十四条 其他:

1、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招标单位综合评判后可视为投标文件无效,取消其投标与中标资格,并全款罚没10万保证金:

( 1) 投标单位准入资质材料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获得准入资格。

( 2)投标文件未盖单位公章和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3)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和格式编制填写,或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的,重要地方进行修改不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

( 4)对招标文件实质性不响应的;

( 5)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 6)二次报价不允许高于一次报价,否则将丧失投标资格;

( 7)串标或哄抬标价的;

( 8)关联供应商(相同法人、相同受益人、相同控制人、相同联系人等)参与同一竞价报价;

( 9)单一供应商在同一竞价期与其他供应商使用相同IP报价1次;

( 10)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贿赂、威胁或恐吓相关人员;

( 11) 发生其他违法或不诚信行为,给用碱单位造成较大损失;

2、各投标在中标后,应及时与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签订液碱采购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供货;所供产品质量应符合合同要求,供货质量不能满足合同有关要求的,收货单位有权利要求整改,若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同有关要求,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有权终止合同。

3、投标竞价截止前,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拥有修改、澄清、撤销招标文件的权利。

第十五条 注意事项:

1、本采购招标函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次招标最终是 否采购由招标 单位 决定 , 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

贵州华锦铝业有限公司

商务部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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