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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林校校区2025年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 2025-09-10

项目名称: 修文县林校校区2025年设备采购项目质疑公示

项目编号: P520查看完整信息K001

招标公司: 修文县林校校区

采购标的物: 设备台式电脑

项目地区:贵州 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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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K 项目名称:修文县林校校区2025年设备采购项目

品目编号:P520查看完整信息K001 品目名称:修文县林校校区2025年设备采购项目

采购代理:贵州信和工程招标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粤小微(东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84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结果更正公告未依法公示标的产品的制造商。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政府采购活动须要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那么产品制造商就应当属于产品质量服务要求,而产品质量服务要求又属于服务要求,故服务要求包括产品制造商;且产品制造商是判断产品是否合法的一个重要依据,产品制造商是强制性产品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节能产品经过节能产品认证,工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等不可缺少的因素;而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公示未发现标的产品的制造商;如下: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3.《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条 发布主体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开的事项。第十四条 指定媒体应当加强安全防护,确保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不被篡改、不遗漏,不得擅自删除或者修改信息内容。第十六条 第二款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依规处理,并予通报。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中存在懒政怠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4.《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活动,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六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二)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三)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四)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5.《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6.《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二款 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第三款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质疑事项2:节能产品存在未经过节能产品认证。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1)“台式电脑”的采购需求及报价信息:可知“台式电脑”的产品规格型号为“M660C”,品牌为“联想”,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里的★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需要经过节能产品认证;2)“管理电脑”的采购需求及报价信息:可知“管理电脑”的产品规格型号为“M660C”,品牌为“联想”,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里的监视器,需要经过节能产品认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产品规格型号为“M660C”的“台式电脑”、“管理电脑”未经过节能产品认证。2)“大屏显示”的采购需求及报价信息:可知“大屏显示”的产品规格型号为“DSD2155UL-1B”,品牌为“海康威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里的★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需要经过节能产品认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产品规格型号为产品规格型号为“DSD2155UL-1B”的“大屏显示”未经过节能产品认证;违反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规定,违反了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取消中标人的中标资格。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1.《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第二条 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财库〔2019〕19号)3.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请求:1.对质疑事项1,请依法公示标的产品的制造商即服务要求,以维护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2.对质疑事项2,请依法废除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同时请终止采购结果公告,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复质疑事项1:质疑不成立事实依据:本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本采购项目于2025年8月29日发布的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中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示了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详见中标(成交)结果变更公告。回复质疑事项2: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属于对采购文件及采购清单的质疑,你公司采购文件下载时间为2025年7月21日,应当在获取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经查实,品牌为“海康威视” 规格型号为“DS-D2155UL-1B”的“大屏显示”已经过节能产品认证。品牌为“联想”规格型号为“M660C”的“台式电脑”和“管理电脑”已经过节能产品认证。详见附件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采购文件第四章政府采购程序第二节采购文件获取(三)采购文件的质疑: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存在的任何含糊、遗漏、相互矛盾之处,或对技术规格及其他条件不清楚,或采购文件具有不合理、不公平、歧视性、限制性、指向性条款损害潜在供应商权益的,或供应商有疑问的其他事项,供应商或潜在供应商可向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质疑回复不满意的可向主管财政部门进行投诉。未递交质疑函的视为充分理解并认可采购文件及补充变更的所有内容。 4、质疑时效: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二)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三)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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