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铜仁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 2025-06-06
项目名称: 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铜仁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项目地区:贵州 铜仁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进一步激发劳动者自主提高劳动技能的热情, 营造良好的 就业 氛围,全力建设“四区一高地”及打造“技能贵州”行动,为我市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我市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以下简称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培训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 根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训设施设备升级改造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 (黔人社通〔2019〕239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提取使用2022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通知》(黔人社通〔2022〕169号) 等 政策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或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审核 确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
第三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要围绕国家支持建设的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托育、护理、康养等民生重点领域和我 市新型功能材料 、大数据 、现代能源、生态食品饮品药品、林业、文化旅游“六大主导产业” 等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行业(领域)开展项目实施。
第四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原则上选择硬件设施条件成熟的 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基地 、龙头 企业及 大型易地搬迁安置点。 由企业、院校、协会或地方政府投入场地、师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所在行政主管部门投入实训设施设备和扶持政策共同建设。
第五条 培训基地主要功能是面向社会各类 劳动者、企业 在职职工、在校后备技能人才开展技能培训 、 技能 实训 活动,使之 有效提高技能 水平。同时,培训基地还承担技能人才考核与评价、职业技能竞赛、课程开发、技能成果交流展示等任务。 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在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备案纳入定点培训机构,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二章 项目申报 要求
第六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 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培训基地项目可由一家单位单独建设或多家单位共同建设 。
(二)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能满足年培训 10 00 人次 以上的需要;具有3个 以上产业 发展急需、紧缺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匹配的 教学资源, 面向企业、学校和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三)建立健全各项管理 机制。 包括 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 员 管理、考试制度、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制度。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第 七 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申报 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 单位 推荐。 按照属地原则由建设单位向 各 区(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申报, 各 区(县)人社部门 根据申报条件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组织 人员 开展本地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遴选工作,确定本地区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在遴选工作中,要严格把握标准、规范操作程序,确保申报项目单位符合条件。各 区(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确定的培训基地申报材料按相关要求报送 市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 。
(二) 组织 复审 立项 。 市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 ,对各 区(县) 推荐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综合情况和 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及技能人才培养实际, 确定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将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三章 项目资金使用
第 八 条 本办法所指项目资金包括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 用于 支持培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资金、地方政府安排的配套资金及行业企业支持资金、自筹资金等。
第 九 条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主要用于支持 基地培训及 实训设备的购置改造与维护、原材料消耗 等 支出,不得用于 违规投资运营或平衡其他财政预算,购置与实训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购置土地、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经费、管理费用,用于偿还债务和欠款,师资培训、课程开发、教学研究 等与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范围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建设 单位要做好以下项目资金管理工作:
(一)严格实行项目管理,制定 职业技能培训基地 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 建设 单位 采购 实训设备、耗 材等 要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行为。
(二)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和国家相关政策法规。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专帐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项目产出与 验收
第十 一 条 培训基地应形成以下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围绕 核心培训 专业(职业、工种),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个性化培训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训基地建设项目 投入运营 后,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 8 00人 次 。
第十 二 条 培训基地所在地区(县)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对培训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 验收 ,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市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定期对培训基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按照项目产出要求,对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对项目建设和运营情况较好单位按规定给予项目、资金支持和推荐申报省级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及公共实训基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 五 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 六 条 本 管理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从其规定。